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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某某、黄某1等与黄某3、黄某4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居某某,女,194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黄某1,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黄某2,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3,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某4,男,193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某5,男,194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被告:吴1,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美国亚特兰大。
  被告:吴2,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吴1、吴2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康(吴1、吴2之父),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6,女,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7(曾用名:黄柒妹),女,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8(曾用名:黄玖妹),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敏(黄8丈夫),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某9,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被告:黄10,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某11(曾用名:黄泉生、黄全胜),男,193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被告:施某某,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居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告黄某3、黄某4、黄某5、吴1、吴2、黄6、黄7、黄8、黄某9、黄10、黄某11、施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某某、黄某1、黄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上海市龙华东路XXX弄XXX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暂定1,579,150.43元)。事实与理由:黄关林(故世)与陆翠娣(故世)系夫妻,婚后生育十一个子女,本市龙华东路XXX弄XXX号房屋系黄关林名下的私房。现原、被告对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居某某、黄某1、黄某2作为共有财产分割的共同起诉方,黄某2未经黄某1授权,代黄某1签署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居某某、黄某1、黄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吴1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伟

书记员: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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