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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现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居现庭,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力刚,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丹,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樑(系孙丹丈夫),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
  上诉人居现庭因与被上诉人周力刚、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孙丹、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居现庭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居现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居现庭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8元,由上诉人居现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周晓璐

审判员:李伊红

书记员: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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