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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某与祝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俞韬,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居某与被告祝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某的委托代理人俞韬、被告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不当得利人民币3.5万元;2、被告支付3.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1日,原告的朋友祝某(与被告同名同姓)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通过手机银行向祝某转账10万元。原告后发现实际收款人系被告,与被告取得联系后,被告承诺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将钱款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祝某辩称,被告在2018年12月21日收到原告转账的10万元,被告祝某和原告之间无任何关系,确实应该还给原告的。之后,被告祝某陆续归还了原告部分钱款,还剩3.5万元未归还,被告祝某目前经济比较困难,无法立即归还。
  原告居某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2018年12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10万元。之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6.5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无正当理由取得原告转账的10万元,故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钱款及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居某3.5万元;
  二、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居某3.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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