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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屈国江)(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工农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于2019年6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广场附近,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贩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一张伪造的胡某某身份证。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屈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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