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7********,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涞源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张某某与栾某甲在涞源县**镇**村陈某某家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纠集程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屈某某、王某某(在逃)等人,于当日19时许,先后在涞源县**镇**村栾某乙家门前公路上、李某某家附近,手持铁管,两次对栾某甲进行殴打,致栾某甲受伤。经鉴定,栾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旺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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