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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成都市武侯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靖边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某某北京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两次退查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靖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日,受害人李某某晗某某推荐下载理财APP绑定工商银行卡充值进行投注,受害人在该APP内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充值投注二十五万余元,后对游戏账户内剩余现金进行提现时无法提取。经查银行交易,受害人向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充值二十五万余元的资金被多次分流转出,吴某某向聂某转账30余万元,聂某向屈某某转14万元,聂某向成某某转账14.16万元,聂某向胡某某转账7.08万元,高某向屈某某转账4.3万元,屈某某向唐某转账3.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移送起诉的屈某某涉嫌诈骗犯罪证据不足,因主要涉案人员在逃未到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决定对屈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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