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展广企业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学兵,总经理。
原告:上海中集宝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波,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欣,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盼盼,男,199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展广企业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广公司)、上海中集宝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被告王盼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展广公司、中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展广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953元;二、判令原告展广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396元;三、判令原告展广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396元;四、判令原告展广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55元;五、判令原告展广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3日医疗费339.2元;六、判令原告展广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8日工资1,680元;七、判令原告展广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6,960元;八、判令原告中集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8日与原告展广公司签订临时工协议,建立用工关系,被告由原告展广公司直接管理,与原告中集公司无关。两原告对于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展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原、被告均确认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位于中集公司的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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