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展静静与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展静静,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勉,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骅,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琳娜,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苏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展静静与被告李骅、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安吉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静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被告李骅、被告安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静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4,650.83元(以下币种相同)、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天×18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元/年×20年×0.1)、护理费5,400元(60元/天×90天)、误工费23,100元(3,300元/月×7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施救费5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出及不属于保险部分由被告李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中律师费要求全额赔偿,被告安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12时49分许,被告李骅驾驶被告安吉公司所有的牌号沪FYXXXX车行驶至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中兴路路段与骑电动车经过此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平安公司系沪FYXXXX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位,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商业险限额为5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骅支付过原告1.5万元,被告平安公司支付过原告1万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返还和抵扣。原告工作地点为理发店,从事洗头和理发工作。2018年6月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休息期21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被告李骅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沪FYXXXX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支付过原告1.5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返还本被告。沪FYXXXX车辆系上海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作为本被告受损车辆维修期间的代步车。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律师费,不同意承担;其他各项费用意见,与被告平安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安吉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沪FYXXXX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本被告将沪FYXXXX车辆出租给平安公司作为其客户的代步车,最终该车辆由被告李骅使用,在此过程中本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施救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由被告李骅承担;其他意见同保险公司。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沪FYXXXX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险内按照责任比例只同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支付过原告现金1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予以抵扣。沪FYXXXX车辆在我司投保时注明为租赁性质,被告安吉公司未提供营运证,被告李骅无相应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我司在商业险内拒绝赔偿。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原告尚未取出内固定即进行鉴定,故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认可。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医疗费,金额无异议,陪床费144元和非医保部分不同意赔偿;营养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按照4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按照2,420元/月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上海农村标准27,852元/年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交通费,认可200元;衣物损失费,不认可;车辆维修费,仅认可定损部分费用950元;施救费、鉴定费,不同意赔偿;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2月29日12时49分许,被告李骅驾驶被告安吉公司所有的牌号沪FYXXXX车行驶至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中兴路路段与骑电动车经过此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平安公司系沪FYXXXX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位,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商业险限额为5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8年4月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展静静因故致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手术对症治疗,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负重受限,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构成XXX伤残。2、其损伤后的休息期21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包括后续治疗)。沪FYXXXX车辆系被告安吉公司所有,最终由被告李骅使用。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李骅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李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与法无悖,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安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吉公司对事故存在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机动车可分为营运与非营运。营运车辆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租赁车辆并不等同于营运车辆。一则系争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自始即载明为租赁;二则被告李骅、安吉公司均表示,该车为自用代步车,且亦无在案证据证明被告李骅将系争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因此,平安公司以系争车辆为营运性质,被告李骅无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告安吉公司未提供营运证,主张保险拒赔之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平安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该鉴定报告的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所作之鉴定报告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就垫付费用达成一致的返还、抵扣意见,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一致认可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陪床费、非医保部分亦为原告医治的合理支出,应予赔偿,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予以全额支持;营养费、护理费,原告主张过高,由本院结合原告治疗情况酌定;衣物损失费、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本院结合原告治疗情况酌定;施救费,应为拖车费,亦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车辆维修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金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经查,原告对该几项费用之主张,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然原告要求律师费全额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展静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医疗费10,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拖车费50元,合计121,250元(已支付10,000元,尚需给付111,25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展静静医疗费3,72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营养费2,160元、护理费2,880元、误工费18,480元、残疾赔偿金16,153.60元、交通费160元、鉴定费1,520元,合计45,362.26元;
  三、被告李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展静静律师费3,200元;
  四、原告展静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骅15,000元;
  五、驳回原告展静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被告李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韩旖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