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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佩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屠佩文,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淡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格格,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屠佩文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5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屠佩文申请再审称,其以上海晨升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并对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上海晨升律师事务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黄浦区,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屠佩文与被起诉人之间系诉讼代理合同关系,屠佩文虽主张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双方的争议仍属合同范畴,其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在请求权基础、法律依据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现两被起诉人住所地分别位于本市徐汇区及浦东新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屠佩文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屠佩文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屠佩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屠佩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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