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宝迪,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程衍铭,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范梅芳,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武桂兰,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宝迪。
原告:苏慧,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宝迪。
被告:闵行区莘庄镇裕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朱佩青,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屠宝迪、程衍铭、范梅芳、武桂兰、苏慧与被告闵行区莘庄镇裕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裕兴花园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宝迪、程衍铭、范梅芳及武桂兰、苏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宝迪,被告裕兴花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屠宝迪、程衍铭、范梅芳、武桂兰、苏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8月3日做出的关于续聘上海笙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笙杨物业)及调整物业费的公告。事实理由:五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裕兴花园小区业主,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裕兴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裕兴花园小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为上海笙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被告以书面征询意见形式就续聘笙杨物业及物业费提价召开业主大会,并制定了《裕兴花园征求意见书送达签到表》和《关于续聘物业和调整物业费表决票》,投票表决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3月27日止。2018年3月31日,被告张贴投票表决结果(公告),称“2018年3月28日在业委会以书面征询意见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表决票发放总数563张(当面送达405张,投入信箱158张),收回表决票349张,其中同意票196票,反对票114票,弃权票19票,未反馈票214票视为同意票”。公告张贴后,投票结果遭到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质疑,原告去业委会查验选票,并随机抽取50张同意票进行核对。经核实,50张同意票中无效的票数高达17张,并有部分视为弃权票、未反馈票的业主反应根本没有看到或收到表决票。其认为被告采用假冒伪造票和无效票等卑劣手段虚增同意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双过半”要求。之后,被告为了应付诉讼,编制了第二次表决结果,只剔除了其方认为的造假票,且随意修订打印新的公告,也并没有在小区内张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裕兴花园业委会辩称:2018年3月31日的两个公告都是合法有效的,是按规定作出的,所有的选票及表决票的送达、回收都是由居委会全程参与,所有材料也向房办备案,整个过程都是合法有效的。2018年4月,原告来查票时提出选票上的相关问题。对于原告提出的问题,原告一一进行了再次核实。2018年8月3日,被告会请房办和居委会到场,再次将被告核实后的选票进行了核对,票数也是双过半,故两次核票过程也均是合法的,结果也印证了2018年3月的选票双过半的结论是正确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闵行区裕兴花园小区坐落于闵行区七莘路181弄,占地面积40,78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72,900平方米,其中住宅68,725平方米,522套,非住宅4,175平方米,46套。原告屠宝迪系该小区15号501室业主,程衍铭系该小区13号601室业主,范梅芳系该小区13号301室业主,武桂兰系该小区13号402室业主,苏慧系该小区33号302室业主。
2012年7月20日,裕兴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裕兴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第九条规定:“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条规定:“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反馈有效票中多数业主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截止日期7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2018年3月7日,裕兴花园业委会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续聘物业和调整物业费征询意见公示》,主要内容:鉴于与笙杨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月到期,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采用表决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调整物业费。
2018年3月13日,被告向全体业主发出《上海市闵行区裕兴花园小区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主要内容:裕兴花园小区与上海笙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月8日到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委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拟定了续聘笙杨物业方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选聘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公共收益分摊比例、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业主大会讨论事项、业主大会召开说明及注意事项。具体形式: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表决票送达方式:自2018年3月13日起由业主代表(或志愿者)上门逐户发放当面送达并由业主(或业主家属)签收或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即送达至业主信箱并在物业区域内公告)。表决票回收可委托工作人员或由业主自行在2018年3月28日15时之前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投票箱设置地点1.小区靠莘东路2个大门处;2.业委会办公点)。业主大会会议统计结果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15时。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有效票中的大多数业主的意见。
2018年3月13日,被告向全体业主发布《关于裕兴花园续聘物业和调整物业费方案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名单》,具体名单如下:业委会:朱佩青、孙乃非、夏稼农、赵雪亮、宗玉娟;业主代表:胡梅芳、奚旭东、赵文清、宴绍庆、吉龙根、陶清平、屠宝迪、陆福林、李越国、徐永知、宋俊、刘保林、王冲、周志荣、祝涵申、金翠淼、曹澜、马卫琳、朱磊安、薛吾松、李永明、益建中等;楼组长:陆宝琴、陆妹宝、郭雅花、朱桃英、卫保芳、龚素英、计文娟、金龙忠、杨莲娣等;居委会:董文雅、曹珍妮。
2018年3月14日,被告向小区业主送达表决票,其中实际送达405张,信箱送达158张,并于同日公示通过公告送达的表决票。
2018年3月28日,裕兴花园业委会经过统计汇总:关于续聘物业和物业费调整方案的表决票,其中续聘物业和增0.40元的结果为同意票为209票,反对票为107票,弃权票为33票,未反馈或未提意见票为214票,最终同意票为423票,占建筑总面积比例为74.56%,占业主总人数比例为75.13%;关于2019年起随最低工资调整增0.10元同意票为196票,反对票为114票,弃权票为39票,未反馈或未提意见票为214票,最终同意票为410票,占建筑总面积比例为71.37%,占业主总人数比例为72.82%。
2018年3月31日,裕兴花园业主大会向全体业主发布《裕兴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关于续聘物业和物业费调整的公告》,并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公告称:裕兴花园小区于2018年3月28日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对续聘物业和物业费调整进行了表决。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共568票,总建筑面积72,900平方米,表决票发放总计563张(其中当面送达405张,投入信箱送达158张),占总投票权数99.12%,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统计结果:共收回表决票349票,其中同意票209票,占投票总数37.12%,反对票107票,占投票总数19%,弃权票33票,占投票总数5.87%,未反馈票214票,占投票总数的38.01%,按规定视为同意票。按规定同意实施此项目的投票数总计423票,占投票总数的75.13%,超过总投票权数的半数以上。根据表决结果,裕兴花园业主大会作出如下决议:续聘笙杨物业,合同期为五年,居民楼每平方米增加物业费0.40元,商铺每平米增加物业费1.20元。
2018年3月31日,裕兴花园业主大会和被告向全体业主发布《裕兴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关于2019年4月1日起物业费调整方案的公告》,并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公告称:裕兴花园小区于2018年3月28日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对2019年4月1日起物业费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共568票,总建筑面积72,900平方米,表决票发放总计563张(其中当面送达405张,投入信箱送达158张),占总投票权数99.12%,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统计结果:共收回表决票349票,其中同意票196票,占投票总数34.81%,反对票114票,占投票总数20.25%,弃权票19票(之后手写改成39),占投票总数6.93%,未反馈票214票,占投票总数的38.01%,按规定视为同意票。按规定同意实施此项目的投票数总计410票,占投票总数的72.82%,超过总投票权数的半数以上。根据表决结果,裕兴花园业主大会作出如下决议:从2019年4月1日起,今后每年遇到国家政策调整职工最低工资线,则本小区相应调整物业费标准,每月每平米调整0.10元(商铺每月每平米调整0.30元)不再进行全体业主投票表决。
2018年8月3日,在莘庄镇房管办、居委会、业委会及部分业主的共同见证下重新核票,其中表决票总数568票,送达563票(直接送达签收405票,信箱送达158票),回收349票(其中有效票310票,无效票39票),未反馈票214票。其中第一项同意194票,不同意102票,弃权12票,未表态2票;第二项同意181票,不同意109票,弃权10票,未表态10票。最后合计,第一项同意票410票,占总票数72.18%,面积52,721.09平方米,占总面积比例72.32%。第二项同意票为405票,占总票数71.30%,面积51,376.24平方米,占总面积70.47%。
2018年8月3日,裕兴花园业主大会和被告向小区业主向全体业主发布重新核票后的《裕兴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关于续聘物业和物业费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的公告》和《裕兴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关于2019年4月1日起物业费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2018年9月20日,该小区的居委会出具对裕兴花园业委会2018年续聘物业、调整物业费过程的意见,证明前述整个过程系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居委会也是全程参与,特别是对于信箱送达表达票、开票、计票等,之后亦均在告示栏中公告。
庭审中,原告对同意的表决票提出异议,认为之前抽查的50张选票就存在总数不符、签名造假等的问题,故可推断出其余未抽查的选票中同样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进而对整个选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被告认为,正是因为存在之前工作上的统计失误,才有了第二次的核票行为,通过第二次核票,将有问题的选票进行了剔除,得出了最后的结论意见,故选票的真实性是可以认定的,原告的推导结论不成立。对于原告未经核实的其余选票,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经本院充分释明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原告明确不予核实。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地产权证、表决票、2018年3月31日的公告等,被告提交的议事规则、2018年3月31日的公告、2018年8月3日的公告、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名单公告、居委会证明、表决票统计表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作出的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决定应当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所作出的续聘笙杨物业及调整物业费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裕兴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系于2012年7月20日经业主投票通过,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规则所列之条款应当为所有业主遵守,也应当作为判断本案决议过程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二、本案投票过程涉及的首要问题是表决票发放过程中,是否为有效的送达。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此次投票的大部分表决票由小区业主当面签收,对于未能当面送达的部分业主,由居委会、业委会、业主代表共同投入业主信报箱,亦进行了公告。至于原告述称发信时间为公告结束前2天才去投放,业主没有时间去投票一说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根据小区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投入信箱亦属于有效的送达方式。故本院认定,表决票的送达过程符合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三、关于同意票数的数量问题。在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在2018年8月3日在莘庄镇房管办、业委会及部分业主的见证下重新核实票数,并计算得出同意票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已过半数,且同意票业主占总人数也已过半数。反之,原告在本院充分释明的情况下仍表示不愿就其余选票进行核实,且其主张的其余选票亦存在弄虚作假的辩称意见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其主张的选票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2018年3月31日和2018年8月3日的做出的公告违法,故要求撤销,但是,从本案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来看,决议过程符合《议事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结论合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屠宝迪、程衍铭、范梅芳、武桂兰、苏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屠宝迪、程衍铭、范梅芳、武桂兰、苏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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