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文彬,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帅雷,男,1992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红,女,1993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屠文彬与被告陆帅雷、王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8月10日,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原告屠文彬于2018年11月20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陆帅雷、王红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屠文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朱华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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