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屠明华,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祝琴华,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屠明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祝琴华财产人民币3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祝琴华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70元,由申请人屠明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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