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原上海航空电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蒲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芬。
原告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因原告屠某某未按规定在收到由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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