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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屠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木龙。 原告屠永生诉被告屠木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陆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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