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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永生与屠木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屠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木龙。
  原告屠永生诉被告屠木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陆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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