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庆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臣,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毅。
上诉人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上诉人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应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经调解组织调解予以减免,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凌宗亮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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