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易正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雨丝,内蒙古尤树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申请人:杨圣培,女,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徐勇,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陈怀庆,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李成军,男,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能源有限公司、杨圣培、徐勇、陈怀庆、李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能源有限公司、杨圣培、徐勇、陈怀庆、李成军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能源有限公司、杨圣培、徐勇、陈怀庆、李成军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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