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峰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郑宪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国,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阮承栩。
被申请人:刘莉。
被申请人:上海元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峰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承栩、刘莉、上海元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峰泰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阮承栩、刘莉、上海元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2,6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阮承栩、刘莉、上海元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669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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