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郑州垚睿商贸有限公司、王素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胡淑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女。
  被告:郑州垚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素萍。
  被告:王素萍,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徐志昌,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吴东旭,男,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王树芬,女,汉族,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XXX号院41号楼31号。
  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郭珂琦,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智公司)与郑州垚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睿公司)、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郑某某;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珂琦、被告王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垚睿公司向格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8,506.97元。
  2、判令垚睿公司向格智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4,392.35元。
  3、判令垚睿公司支付罚息,以上述本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
  4、判令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对垚睿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23日,格智公司与垚睿公司、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合同编号:CJR-CZ-XXXXXXXXXXXXX),确认截至2019年8月23日,垚睿公司欠格智公司398,506.97元,并约定对该笔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方式为:将垚睿公司截至2019年8月23日的欠款金额398,506.97元作为本金,年利率为21.6033%,具体还款方式以附件一《还款计划表》约定为准。
  对于垚睿公司按照上述《债务重组协议》进行重组后对格智公司负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格智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向格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垚睿公司债务到期后两年。若垚睿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还款的,格智公司有权单方宣布加速剩余未还款项的到期,要求垚睿公司提前归还剩余未还的所有款项。若垚睿公司未于上述《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应还款日偿还款项的,对于未还部分及未付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格智公司支付逾期罚息。
  截至2019年11月26日,垚睿公司仍未按照上述《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向格智公司支付应还本息,故格智公司决定提前收回款项,并于2019年12月4日前分别向六被告邮寄了《提前还款通知书》。
  鉴于五被告逾期未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遂起诉。
  五被告辩称:对事实无异议。没有能力偿还。此外,2019年12月10日还款1万、2020年4月22日还款3万元。上述款项应当在本金中扣除。此外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还款计划表约定的21.6033%计算。
  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23日,格智公司(甲方、债权人)与垚睿公司(乙方、债务人)、王素萍(丙方、保证人)、徐志昌(丙方、保证人)、吴东旭(丙方、保证人)、王树芬(丙方、保证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编号CJR-CZ-XXXXXXXXXXXXX)。1.截至2019年8月23日,乙方仍有398,506.97元的欠款未偿还给甲方;2.现各方协商同意对乙方欠付甲方的债务进行重组,将乙方截至2019年8月23日的欠款金额作为债权本金,并基于该债权本金重新确定相应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及还款方式以附件一《还款计划表》约定为准。4.对于乙方按照本协议进行重组后对甲方负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协议附件一《还款计划表》约定的乙方债务到期日后另加二年。5.乙方若未依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偿还款项或支付利息的,对于未还部分及未付的利息,在逾期期间应按照24%(年化)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
  附件一:债权本金:398,506.97元;年化利率21.6033%;起息日2019年8月23日;还款期数12期、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还款日每月20日,1-19期每期应还本金利息之和37,227.19元;第20期应还本金利息之和37,227.34元。
  2019年11月27日,格智公司向垚睿公司、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寄送《提前还款通知》:……由于垚睿公司未按期向我司支付欠款,我司依据《重组协议》通知贵方提前向我司偿还贵方剩余未还的所有贷款本金及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2019年12月4日,垚睿公司、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收到上述通知。
  截至2019年12月4日,垚睿公司、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欠付本金398,506.97元、利息24,392.35元(计算方式:398,506.97元*21.6033%*102天(2019年8月23日起算自2019年12月3日)/360天)。
  另查明,2019年12月10日,垚睿公司支付格智公司1万元、2020年4月22日垚睿公司支付格智公司3万元。
  上述事实,有《债务重组协议》《提前还款通知》、快递查询单、银行汇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格智公司与垚睿公司、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垚睿公司应当按还款计划表履行。垚睿公司未按期还款,格智公司有权主张其归还全部剩余本息。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乙方若未依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偿还款项或支付利息的,对于未还部分及未付的利息,在逾期期间应按照24%(年化)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故格智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并无不当。垚睿公司、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提前还款通知》,故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的冲抵顺序,故2019年12月10日、2020年4月22日垚睿公司支付格智公司合计4万元应当在逾期利息中扣除。
  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作为垚睿公司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垚睿公司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格智公司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州垚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398,506.97元、利息24,392.35元;
  二、郑州垚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22,899.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当扣除40,000元);
  三、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对郑州垚睿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王素萍、徐志昌、吴东旭、王树芬在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郑州垚睿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1.74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