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胡淑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爱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丽嫒。
被告:张旭宾,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银兴旺,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任丽嫒,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爱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旭宾、银兴旺、任丽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2018年9月26日,案外人上海孚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厘公司)与被告郑州爱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公司)签订一份《信息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即孚厘公司)向甲方(即爱旭公司)有偿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信息服务,以便甲方与资金方(指具体与甲方达成借贷关系的主体,包括银行及其他合法主体)达成借款事宜,协议纠纷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爱旭公司向孚厘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基于《信息服务协议》项下借贷业务开展之需要,爱旭公司委托孚厘公司在赊销宝平台上签署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同日,爱旭公司与案外人东方邦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签订一份《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即邦信公司)运营的东方汇可为客户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乙方(即爱旭公司)同意接受甲方的居间服务,通过东方汇向潜在出借人借款,协议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同日,爱旭公司(乙方,暨借款人)、邦信公司(丙方,暨平台服务商)、孚厘公司(丁方)分别与案外人郭秀瑾、胡永伟、金元才、靳利等多人(甲方,暨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丁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张旭宾、银兴旺、任丽嫒分别向出借人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对爱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3月26日,孚厘公司与邦信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邦信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孚厘公司。2019年9月11日,孚厘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孚厘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债权受让方,在本案主张的是爱旭公司、邦信公司、孚厘公司(丁方)与郭秀瑾、胡永伟、金元才、靳利等多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该合同约定项下与借款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丁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此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经查,签约时孚厘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柳路56-62(双)号1310室。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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