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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李志鹏
陈晓丽(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鹏,男,1993年8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乳山市南黄镇朱家屯村。2011年10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丽,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鹏及其辩护人陈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志鹏在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研磨二车间门口,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李志鹏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朝王左大腿猛捅一刀,致其股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李志鹏能如实向保安人员交待犯罪事实并等候公安机关前去抓捕,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康某、谭某、杨某、姜某、赵某、王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李志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鹏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志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未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李志鹏有自首情节,患有精神疾病,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父母王某甲、王淑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李志鹏与王某甲、王淑玉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王某甲、王淑玉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李志鹏之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鹏为泄愤而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作案后,李志鹏向工厂保安人员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在现场等候抓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工友间矛盾引发,考虑李志鹏因脑挫裂伤致器质性人格改变,且其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能赔偿被害人亲属之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李志鹏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折叠匕首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父母王某甲、王淑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李志鹏与王某甲、王淑玉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王某甲、王淑玉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李志鹏之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鹏为泄愤而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作案后,李志鹏向工厂保安人员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在现场等候抓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工友间矛盾引发,考虑李志鹏因脑挫裂伤致器质性人格改变,且其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能赔偿被害人亲属之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李志鹏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折叠匕首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周爱军
审判员:宫建军
审判员:张燕妮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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