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李本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
周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喜,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监视居住,8月9日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本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本通、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非法数次向他人进行销售,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帮助赵某乙购买1克冰毒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从中牟利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某的贩卖毒品数量中应扣除其自己吸食的数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协助其他毒贩向他人销售毒品,涉案毒品数量有购买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佐证,被告人是否吸食、吸食数量均无证据证实,不能从犯罪数量中扣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非法数次向他人进行销售,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帮助赵某乙购买1克冰毒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从中牟利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某的贩卖毒品数量中应扣除其自己吸食的数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协助其他毒贩向他人销售毒品,涉案毒品数量有购买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佐证,被告人是否吸食、吸食数量均无证据证实,不能从犯罪数量中扣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田德运
审判员:刘作元
审判员:魏星星

书记员:张正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