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马格(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RALFJUNK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琪,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诺利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孙涛。
原告宝马格(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诺利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903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诺利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宝马格(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诺利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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