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正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一楼E区157室。
法定代表人:唐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告上海正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997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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