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鑫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男。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职务不详。
被告: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鑫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鑫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鑫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542元,合计诉讼费4,567元,由山东鑫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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