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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清华,总经理。被告:巨野帝某某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冯国栋,总经理。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野帝某某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德山 人民陪审员 袁玉成 人民陪审员 王甫建
书记员: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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