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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华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山东黑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77号11层G室。
  被申请人:同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77号11层F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黑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华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华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华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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