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黑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亮。
委托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思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立。
被告同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狄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楠,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38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华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经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驳回原告山东黑豹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二被告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华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张宏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