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淑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鑫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周樑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县伟,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圣,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鑫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6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上诉人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因委托调解,故减免至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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