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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楠,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郑志扬,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藏路XXX号XXX号楼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薛光春。
  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725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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