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希尔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潘祥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祖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鲍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民,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希尔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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