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20—005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制种收购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民之间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农作物种子制种收购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收购方和繁殖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制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繁殖方(乙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种子制种,并在制种完成收购事宜达成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种类 | 品种 | 单位 | 数量(公斤) | 面积(亩) | 单价(元 | ) 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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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种类 | 品种 | 发芽率(%) | 纯度(%) | 净度(%) | 含水量(%)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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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繁殖要求
1.乙方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环境、技术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甲方有偿提供符合 标准的原种(亲本),价格为 元/公斤,合计 元,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
(2)于交货时在收购价款中抵扣。
3.技术服务及保密要求 。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繁殖收获的全部种子交付甲方。
2.交货地点 。
3.包装及运输方式 。
第五条 验收
1.甲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 日内处理。
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由专业机构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价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供的原种(亲本)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种子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种子不符合约定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5.乙方故意不交付种子的,或擅自将种子或原种(亲本)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其他约定
。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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