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鲜蛋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鲜蛋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鲜蛋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乙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甲方因生产需要,为选择优质安全、卫生的鲜蛋,以控制原料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互惠互利为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
货物名称 | 规 格 | 单价(元/公斤) | 鲜蛋数量(只) |
鲜蛋 |
|
|
|
总价(大写): 小写: (含税) | |||
备注:单价可每季度定一次,原定单价与市场价相比浮动5%以内不作调整, 超过5%的按市场价调整,但不得低于养殖成本价。 |
第二条 产品质量与标准
乙方出售给甲方的鲜蛋应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质量符合GB 2748—2003《鲜蛋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条 包装要求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包装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包装应符合行业标准/惯例且足以保全本合同项下产品。包装费用由 承担。
第四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交付 公斤。
(2) 。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1)甲方自行提货。
(2)乙方按照约定的地点 交货。
(3)其他: 。
货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由 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方式与期限
乙方将鲜蛋交付后,甲方依次过磅照验,在 小时内验收完毕。双方对鲜蛋质量有异议时以法定检测部门为检测报告为准,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
甲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乙方支付货款。若有特殊情况,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延迟付款,但应写明 日内必须付清货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货物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 并要求乙方按供货金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购进货物,应承担货物金额的 %的违约金。
3、乙方迟延交货或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上述违约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交售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差别在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乙方现存生产蛋禽,若需淘汰更新,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减少供货数量。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任意变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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