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小瑜,女,1994年7月22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百色市,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杰,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岑小瑜与被告林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借据约定纠纷处理地在普陀区而诉至本院。
经查,原告非本市居民,暂住地现在长宁区延安西路。被告住所地为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下旬被收监,拘役期满日为2018年11月,现被羁押于殷高路上的上海市第四看守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是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对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及该类被告的诉讼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宜移送至贵院管辖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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