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岑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岑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