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文华,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燕,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陆伟昌(系被告陆燕之父),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XXX弄XXX号二层前楼。
被告:陆伟昌,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曼,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渊东,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文华诉被告陆燕、陆伟昌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岑文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岑文华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