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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文华与陆某、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岑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某(系被告陆某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XXX弄XXX号二层前楼。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曼,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渊东,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文华诉被告陆某、陆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岑文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岑文华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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