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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港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0时57分,被告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6小型汽车行驶至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廉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岑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81/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传唤,岑某某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清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贵港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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