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岑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佛山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0日由佛山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开始,被告人岑龙某某与岑某乙(另案处理)将粤X92****号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良某某路****美容客服中心对面,提供货车车厢作为赌博场所,组织他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先后由岑龙某某及蒋某甲恒(另案处理)负责抽头渔利,每天开1至3场赌博,每场抽头渔利人民币300元。
至2018年12月11日16时某某,民警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涉案人员蒋某甲恒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13900元、扑克牌一副、木桌一张、木板一块、塑料凳子七张。2019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岑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岑龙某某的供述;2. 证人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物证; 4. 书证;5. 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岑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
3. 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