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1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号。2014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岑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共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去到陈村镇仙涌市场南路三巷14号东侧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四个超威牌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60元。
2.2020年7月14日8时某某,被告人岑某某去到陈村镇石洲固高电机有限公司门口停车棚盗窃了被害人吴**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三个旭派牌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47元。
3.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去到陈村镇仙涌东一巷巷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四个天能牌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25元。
综上,被告人岑某某共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盗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32元。
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西基路口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岑某某。破案后,全部赃物已起获并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池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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