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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蓉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街道大旺火锅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岑蓉芳,女,196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街道大旺火锅城,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吴党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蓉芳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街道大旺火锅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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