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馬瀬嘉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理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中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杰。
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中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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