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马濑嘉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理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佳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慕群。
被告:宜兴市中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杰。
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佳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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