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岩地兴,男,1981年**月**日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1********,布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地兴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2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岩地兴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自勐海县西定乡曼派代村前往西定乡龙捧村。同日21时许,被告人岩地兴行至勐海县西定乡曼瓦老寨至章朗方向两公里处遇公开查缉时弃车逃逸,公安人员随即将其抓获,并现场从被告人岩地兴上衣左侧查获用“观音王”字样茶叶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块净重994.82克,从其上衣右侧查获用“观音王”字样茶叶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2块净重1982.84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地兴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77.6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检察官助理:刘晓娴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岩地兴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散件2页;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