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5********,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勐腊县元勐线K709+500M(勐哈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岩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6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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