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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温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岩温,男,198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勐海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4********,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温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3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8日,岩某甲(已判刑,下同)找到岩某乙(已判刑,下同)联系毒品。8月9日,岩某甲又邀约岩某丙(已判刑,下同)与岩某乙、岩某丁(在逃,下同)、被告人岩温一起前往勐海县**乡**村与缅甸国相邻的江边接毒品。8月10日3时14分,岩某甲、岩某乙驾驶北京现代车和岩某丙骑摩托车在前探路,岩某丁、被告人岩温各骑一辆摩托车载毒品跟随在后一起前往勐遮镇,当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三人先后行至**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岩某丁、被告人岩温弃车逃跑,在离二辆摩托车50米处查获3大包毒品可疑物,净重35880克。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岩温在勐海县大兴超市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588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检察官助理:李雅琴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温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6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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