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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班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岩班,男,1984年****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4********,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后脱逃,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本案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1月1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岩班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布控,在勐海县勐遮镇**村岔路口将前来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岩班抓获,从被告人岩班驾驶的云K*****白色大众轿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5块共计净重8490克。公安人员同时在勐遮镇黎明糖厂附近将准备接取毒资的岩某某(已判刑,下同)抓获。被告人岩班以及岩某某因患有肺结核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经公安机关网上布控,于2016年5月10日将岩某某抓获归案;于2019年8月9日将被告人岩班抓获归案。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490,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19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岩班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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