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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有与岳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岳某有
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岳某某

原告岳某有,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某,务农。
原告岳某有诉被告岳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原、被告共同通行的道路上安装大门并搭建彩钢板的行为,确实对原告的出行及排水造成影响,应予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南北通道上的两个大门及搭建的彩钢板,恢复南北道的通行。
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原、被告共同通行的道路上安装大门并搭建彩钢板的行为,确实对原告的出行及排水造成影响,应予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南北通道上的两个大门及搭建的彩钢板,恢复南北道的通行。
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占力

书记员:梁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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