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勇,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沃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辰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勇与被告上海沃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岳勇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岳勇负担。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吴佩雯、沈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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