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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勇与上海沃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岳勇,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沃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辰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勇与被告上海沃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岳勇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岳勇负担。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吴佩雯、沈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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