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22时左右,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以及某某某、赵某某、苗某某等五人在潞城区店上镇店上村鹏鹏烧烤店一起喝酒,期间岳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厮打,后岳某某又拿啤酒瓶将李某某的头部打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岩斌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散页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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