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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信用卡诈骗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淇滨区******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8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9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来山,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在淇滨区和赵某某处男女朋友期间,获得赵某某的信用卡密码。2019年5月12日至7月3日,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利用赵某某手机银行APP进行操作,将赵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套现并用于个人消费:其中兴业银行2200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660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77200元,共计16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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