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晋L*****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洪洞县曲亭镇水利站北20米时,因会车的事与孔某某发生争吵,孔某某遂打电话报案。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5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泽荣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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