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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时45分,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6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光伸一期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岳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5.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岳某某自愿认罪,并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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